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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政治易混知识点之政治常识

1、 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

阶级关系包括阶级斗争,阶级斗争只是阶级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并非是阶级关系的全部内容。

2、 阶级斗争和政治斗争

阶级斗争包括政治斗争、思想斗争和政治斗争,政治斗争是阶级斗争的最高形式。

3、 阶级斗争和各阶级之间的斗争

在阶级社会里,这两个概念是一致的,可以通用,阶级斗争即指各阶级之间的斗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已消灭了剥削阶级,两个概念已经不同,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社会存在阶级斗争”,但不能说“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各阶级之间的斗争”。

4、阶级现象和政治现象

阶级现象只是政治现象的内容之一,政治现象是指人们在国内外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中的表现。

5、阶级斗争和资产阶级内部不同派别的斗争

阶级斗争是指经济上根本对立的阶级之间的斗争,后者尽管也有分歧和斗争,但由于它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不是阶级斗争。

6、阶级和阶级观点、阶级斗争

阶级是一个经济范畴,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是根据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来划分的。而阶级观点、阶级斗争则属于政治范畴。

7、正确区分国度和国家制度

1)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地理位置,都是人口、领土、政权、主权这些要素构成的,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国度。国度通常指政治地理上的国家。

2)国家制度,也称“国家体制”。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制度包括国体(国家性质)和政体(政治制度)。狭义的国家制度是单指国体。

8、我国的国家制度、根本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区别

1)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国体和政体。这是从广义上来说的。狭义的国家制度是指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

2)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的总称。

3)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9、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基础、阶级基础与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基础是我国的人民,它的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是中国工人阶级。

10、“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的“一定范围”是不是意味着阶级斗争有的领域有,有的领域无,有的时候有,有的时候无?

“一定范围”不是指阶级斗争有领域有,有的领域无,也不是指有的时候有,有的时候无,而是指阶级斗争已不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大量的社会矛盾中,并不都具有阶级斗争性质,阶级斗争已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阶级斗争已不是阶级对阶级的斗争,而是广大人民同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

1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2、国体意义上的民主和政体意义上的民主。

1)在“一定阶级范围内”是指民主为一定的阶级(统治阶级)所享有,是从国体意义上说的。

2)“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说民主的原则、形式和程序,这些原则只在一定阶级范围内适用,这是从政体意义上看民主,归根到底是为国体意义上的民主服务的。

12、注意区分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类型政体的内容。

内容

类型

国 家 元 首

政府与议会关系

议会君主制

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

君王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议会共和制

国民的代议机关

总统没有实权

政府对议会负责

总统共和制

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互相独立

总统既是国家的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

13、“人民代表大会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前者是一种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后者则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14、“最高权力机关”和“权力机关”:前者在我国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5、对香港、澳门问题与台湾问题的性质的区分:前是收回主权,回归祖国问题,回归前由中英、中葡协商解决。而后者是实现祖国统一问题,完全是中国内政,任何外国势力不准干涉。

16、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不是一种三权分立关系

1)我国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全国人大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一切国家机关活动的中心。

2)我国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各国家机关按职权范围计使职责,不能逾越权限,否则就是越权或是滥用权力。

3)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如,最高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用权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它们都不受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务。

17、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区别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强调的是法律制度的建设。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任务的指出,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将进入更加重视法律实施、更加注重依法治国的阶段。也就是说我国民主制度建设由过去立法为主的建设到立法与执法并重,突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8、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

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是作为人治的对立而提出的。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标志,就是在法律与个人(或少数统治阶级)的意志发生矛盾冲突时,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就是法治;反之,法律权威臣服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便是人治。具体地说:

1)二者的基础不同。人治是建立在个人志断与独裁的基础

上,是与落后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治国方式,是专制主义的表现形态。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的,因而法治可以使国家的决策更好地体现民意,有效地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健康发展。

2)二者的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这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3)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的是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的是平等原则。因而,法治可以有效地克服人治造成的等级与特权。

19、、法治与法制的最主要区别

法制一般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简称法律制度。而法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立法、执法等诸多环节。

20、国家职能与国家机构的职权

国家职能决定国家机构的设置,说明国家机构的职权是国家职能的具体。但不等于说,国家职能与国家机构的职权(具体职能)等同。国家职能是指国家在实现阶级统治与社会管理中所负的职责和功能,是从总的方面规定了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向和基本任务,直接反映了国家的阶级性质。而国家机构的职权是具体的,它是在一定时期内,依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所负的具体职责和权力。

21、正确理解我国国家主席是一个国家机关

1)将国家主席理解为个人,将国家主席行使职权的行为理解为个人行为,这是一种误解。从表面上看,国家主席只是一个人,但事实上它是一个国家机构,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

2)我国实行的是集体元首制,不同于个体元首制,即国家主席并不单独决定国家重大事务,而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3)国家主席不参与国家的行政工作,因此他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负行政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行政执行机关是国务院。

22、“权力”与“权利”

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的支配力量,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在任何社会,都要有一定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权力可以分为政治权力、宗教权力、经济权力等。我们使用的权力,主要是指政治权力,即一般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23、正确理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构”

1)不能把国家机关等同于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

2)不能把国家机关等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3)不能把国家机关等同于党的机关、群众团体。

4)不能把国家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相混:前者包括后者。

24、我国的政党制度与西方多党制的本质区别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多党制是指资本主义国家中多党并立,由两个以上的主要政党或多个政党联盟,操纵议会或总统选举,实行轮流执政的政治制度。二者有本质的区别。首先,二者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其次,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我国不能实行多党制。再次,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是亲密友党关系,是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关系,根本不同于多党制下在朝党与在野党的关系。

25、我国的多党合作不是多党联合执政。

1)在我国的多党合作中,执政的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掌握国家政权,并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作出重大决策,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提出政府人选名单等。同时,又与民主党派协商,通过法定程序使自己怕主张变为国家的法律、政策、决策等等。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它们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参加国家政权和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

2)民主党派成员被选为人大代表,在人大、政府等担任领导职务,直接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但他们不是通过名额分配代表民主党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不能把民主党派参政视不执政。

3)在西方的多党制国家中,联合获得选举多数的几个政党是执政党,各自代表本政党利益,因而,执政的各党,政见不一,政策也难以统一,使内阁更迭频繁。可见,我国的多党合作制与西方多党制的联合执政是根本不同的。

26、中国共产党的有关基础知识

性质: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最终奋斗目标和最高政治纲领:实现共产主义。

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指导思想(基本理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对国家的领导方式: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根本工作路线:群众路线。

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27、我国各民族平等与民族差别问题

在我国,由于消除了民族不平等的根源真正实现了政治上的真正平等,在经济上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各民族之间建立起了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但是,各民族在形成、发展过程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语言、文字、生活方式、心理状况和思想感情等。民族间这种差别将会长期存在。各民族应当互相尊重、团结互助、共同发展。民族平等和民族差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民族平等否认民族差别的存在不利于正确解决民族问题。

28、处理民族关系的政策和原则问题

一方面,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平等、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三原则具有一致性,原则是制定政策的依据,政策体现了原则的精神。另一方面,两者又不是同一回事,原则不等同于政策,原则靠政策去落实;政策不等于原则,政策是落实原则的具体办法、措施。

29、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

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并行流传的国家,有些少数民族几乎全民族信教。因此,在我国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但是,从根本上说,民族问题并不就是宗教问题。因为我国一直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民族问题始终是与我国统一问题联系在一起,民族问题主要是国家问题,宗教问题主要是个人信仰问题。

30、我国的宗教状况的变化,意味着宗教本质已发生变化的观点是错误的。

新中国成立后,宗教存在和发展的阶级根源已消失,宗教成了教徒独立自主自办事业,宗教组织成为联系各自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但这些变化并不能改变宗教的本质,宗教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仍是人们对现实生活的虚幻的反映,仍是一种唯心主义世界观,宗教对社会发展仍主要起消极作用。

31、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不能对宗教事务进行干涉的观点是错误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目的都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了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国家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和政策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事,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防止和打击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

32、不能笼统地说国家利益和国家力量决定着国家间的关系和各国的对外政策。

1)在国际关系中,最主要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利益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维护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制定和推选对外政策的依据,是对外活动的目的。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而利益相悖则是引起国家间摩擦或冲突的根源。国家力量是主权国家赖于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捍卫本国利益的能力,是衡量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作用的重要尺度。所以国家利益和国家力量决定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家利益和国家力量的变化会导致对外政策的变化,从而使原来的国家关系产生相应的变化。但是,对外政策作为国家实现对外职能的手段和方式,从根本上说是由各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的。不能笼统地说国家利益和国家力量决定国家的对外政策。

33、我国是联合国创始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因此,一贯积极参加和支持联合国的一切活动,这种说法不准确。

1)我国是联合国创始国,也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一贯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根据宪章精神所进行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一切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活动,对联合国的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2)对于少数西方大国推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企图通过联合国垄断和操纵国际事务的行径;对于那些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不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做法,我们不仅不参加,不支持,而且持坚决反对的态度。因此,对于联合国的活动我们是有原则的参加,有原则的支持的。

34、国家经济越发达,对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的贡献就越大的说法要具体分析。

1)一个国家能不能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首先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对外政策,而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而不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那些对外采取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国家,其经济越发达,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危害越大。

2)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这一政策是由我国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决定的。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必将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越大的贡献。

35、弱国无外交,国家的经济实力最终决定该国的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的说法不科学。

1)国家利益和国家力量决定国际关系。在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横行时,弱小贫穷的国家的利益毫无保障。因此,说弱国无外交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2)如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起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各国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各成员国都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弱国的利益同样爱到尊重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弱国也会有外交。

3)以经济、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最终决定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因此,经济实力是一个国家对外政策和对外关系的非常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外关系也还由其国家性质、国家利益、国家力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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