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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财产性收入拉大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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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外经验,财产性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准。

  所谓“财产性收入”,是相对于工资收入而言的,一般是指通过或借助个人、家庭所拥有的以虚拟资产为主的动产 (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以固定资产为主的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总之,凡是工资收入之外的收入都可以称之为财产性收入。可见,老百姓的收入不仅是来自工资,国家还支持并将创造条件增加和保护老百姓的多元化收入,财产性收入与勤劳工作的收入一样,都是国民增加财富收入的来源。

  十七大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新的治国理念,不仅要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还要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这就无疑需要“创造条件”。“创造条件”涵盖了多方面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至少需要两块基石:财产基石和法律基石。其中,夯实以《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为基础的一整套法律制度的基石,是为增加群众的财产收入而创造的一个最为根本和重要的条件。用法律手段作保障,“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标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首先,要完善立法,健全以《物权法》为基础的有关法律法规、扫清未决的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制度体系中的立法空白。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我国已有多项法律保障,分别体现在《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中。但是,这些既有的法律,即使是较为明确的物权法,很多规定依然相对比较宏观,必须要通过立法及时更新、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与之配套。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条规定首次明文承认了宅基地法律关系中包括“转让”关系,但具体的转让规范亟待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立法跟进。否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进行流转永远只是一种原则上的许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

  其次,建立合法财产的保护制度。要增加财产性收入还需要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保证,就是要建立合法财产的保护制度。随着我国《物权法》开始实施,目前我国还缺乏一个制度,就是厘清、确认哪些是合法财产、哪些是非法财产。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通过财产获得收入,只要正当,就应该得到保护。而只有法律制度有着明确规定——经过了申报的、而且能够明确合法来源的财产才是正当的财产,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阳光法案”,使得群众正当、合法的财产及财产性收入得到了保障的同时,也是治理腐败的最重要的保证。

  第三,完善立法除了重视配套立法,还要重视全面清理那些有违现行法律精神的法规规章等。此外,现行法律中的一些原则性、粗疏性的条款,也需要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加以细化,使法律的实施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只有建立健全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人们才能更稳妥地获取财产性收入。无论你的收入来源于房产增值、股票上涨、债券分红……都能够有法可依,都能够有更为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才能有更为充分的实现条件。

  在现有条件下的财产性收入来源主要是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特别是近两年来,我国以股市、楼市为代表的资产价格迅速增长,居民财产性收入总额迅速膨胀。但不可忽视的是,这部分收入的流向却极不均衡,很大一部分流向了拥有资产较多的中高收入阶层手里。在目前我国银行利率实际为负的情况下,扩大低收入群体获取财产性收入更是变得十分困难。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尤其是让低收入群体获取财产性收益,是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重视创造让更多的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取得和拥有财产性收入,进入中产收入者行列的条件。比如,国家要用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创造、完善一个良好的市场条件,包括市场的公平交易机制、诚信机制、退出机制、抗风险机制、价格形成机制等,用法律制度来完善相关市场的监管,全面规范、完善与财产性收入有关的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让普通百姓能够放心、公平、公正、公开地参与市场交易,更多地获得财产性收入。

  同时,社会保障是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取得和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另一个不得忽视的条件。因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意味着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获得了减负。对于群众来说,减负就是增收,增收的百姓就可以有更多的收入投入到各种能够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投资中去,实现财产性收入的获得和增长。尽管最近几年,我国这些社会立法的速度在加快,例如备受百姓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及时出台。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劳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特殊群体保护等方面,许多法律尚且缺失或有待修改、修订,现有的立法还存在不够完备,或者缺乏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力的状况。这些法律的不够完善、不够先进,不但与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不能完全适应,而且与“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要求也有相当的距离,亟待完善。(作者是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主持或参与10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80多篇教学论文发表于省级以上期刊,120多篇文章发表于教辅类报刊……[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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