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思想者园地>> 教育科研>> 高政论文>>正文内容

关于“公司”定义的商榷



★直接点击下面的文字链接进行下载★

在高一《思想政治》(上册)人教版教材第三课第一节一、二两个框题教学中,我发现教材关于“公司”的定义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教材P70对“公司”是这样描述的“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由法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在这里,这一定义有三个条件,即“依法设立”、“由法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和“以赢利为目的”,我认为其中两个条件“依法设立” 和“以赢利为目的”可以删除。因为这两个条件已隐含在“企业法人”中,按教材那样表述反而显得冗余、重复。

教材P66指出“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济组织。”P68指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就是企业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教材对上述三个概念的表述不难看出,“企业”的定义中已包含了“以赢利为目的”的意思,“法人”的定义中已包含了“依法成立”的意思,而“企业法人”就意味着“以赢利为目的、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

综上所述,根据概念描述的要求,我认为“公司”这一定义可表述为“公司是由法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企业法人。”一方面,这种表述简洁明了,言简意赅,避免了前后在语言和意思上的重复,人们更易于接受和理解。另一方面,公司作为众多企业形式中的一种重要形式,用精练的语言揭示出“公司”这种企业形式的显著特点和基本特征,显示出它与其他企业形式的显著区别,符合“概念是对同类事物共性和本质属性的概括”的基本要求。

以上是我对“公司”这一概念的肤浅认识,若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专家和同仁批评指正。

[作者单位:重庆市垫江一中 邮编408300]



【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主持或参与10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80多篇教学论文发表于省级以上期刊,120多篇文章发表于教辅类报刊……[详细内容]

【网站简介】思想者园地网站( http://www.sxzyd.net)建立于2003年9月1日,长期致力于为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提供资源支撑。目前拥有各类教学资源200000多个,注册用户达到10万余人,资源点击超过4800万人次……[ 详细内容]

本文关键词:思想者园地|公司

【字体: 】【收藏】【打印文章】【查看评价

思想者园地网站资源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