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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人权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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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5日因哈尔滨市机场高速路收费站收费问题,正在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被“扣留”,导致危重患者延误近一个半小时未得到救治,不治身亡。

此次人命事件的发生与对这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的两个省级红头文件不无关系。

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120”急救中心一直在用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下发的红头文件——《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免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说法。

《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免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下发的时间是2003年,任何交通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都应该无条件的执行;物价部门在下发文件时,已经通过《物价公报》和当地媒体进行了公示,下发到管理部门,在由相关部门转发、贯彻落实。

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所持的一个明确规定了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权的红头文件——“黑交发[2000]263号文件”(《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此文件中规定:“凡通过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军车(含武警)和执行紧急任务、设有固定装置、持有追捕证的公安部门的警备车辆外,一律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凡拒不执行本规定的车辆,一律不准通行。对强行通过的车辆,无理取闹者,除补交应征通行费外处以应征费额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双方都拿着省级红头文件,这两份红头文件成为双方坚持自己原则的理由。而法律专家认为:“黑交发[2000]263号文件”与他所根据的部门规章——《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不一致,同时由与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令第24号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向悖,更与我国于1996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黑交发[2000]263号文件”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第七条规定:“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外,对其它任何机动车均应一律收取通行费”,而且没有罚则,而在“黑交发[2000]263号文件”中,消防车、救护车都被划到了应征费范围;又加上了不应有的“罚责”。

两份文件的制订、发布同出自黑龙江省交通厅,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虑,我们的政府的职能部门怎么了?

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理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人民服务。在现实生活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本质、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基本实践特征。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理念列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的权利,公民的生命权是最根本的人身权利。它应该是“人权”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人权”,必然是“社会主义人权”。在写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条文的宪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高票通过之后,全面理解并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无疑已经成为我们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内涵。

全面理解并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以下几点:

1、“多数人的人生权利”,是社会主义人权观的本质体现。所谓“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 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这个本质区别,就在于是保护“多数人的人权”还是保护“少数人的人权”。这是我们全面理解并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

2、“马克思主义观点”,是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人权”建设是一种事业,“社会主义人权观”是一门科学,有着其来自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并指导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坚定不移的思想理论基础。我们的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今天业已明确写入宪法了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基本目标,就是要以法律为准绳和保障,切实“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要从思想上解决“如何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待‘民主、自由、人权’问题”,“要说明我们的民主是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说明社会主义中国最尊重人权”;“中国的人权体现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据此,党中央明确提出:“要理直气壮地宣传我国关于人权、民主、自由的观点和维护人权、实行民主的真实情况,把人权、民主、自由的旗帜掌握在我们手中。”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本质要求、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基本实践特征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本身就充分体现着并切实维护着“全国人民的人权”、“全体社会公民的人权”。它,无疑应该是我们全面理解并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理论基础。

3、“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人权观的核心内涵。我国1982年12月4日修改通过的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突出了民主与法治两大宪政原则;1999年在修宪时进一步明确将法治原则作为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建设目标写入了《宪法》;在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主题报告第六部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中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这里,人权概念首次被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正式文件上,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明确作为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目标纳入党的行动纲领之中,同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主题纳入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发展战略之中,成为从党执政的一个目标到国家宪法的一个原则。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在主题报告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重申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笔者理解,这就是说,“社会主义人权观”实质就是“全国人民的人权观”;而“全国人民的人权观”,则必须依靠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来加以落实和保证。

“人权入宪是人民之福、国家之幸”;“尊重和保障人权,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负有特殊的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理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人民服务。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可以有力促进和保障人权,而滥用公共权力则会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 只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牢固树立起正确的社会主义权力观和人权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从根本上充分体现出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促进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确保最广大人民的人权不受侵犯,不断提高全体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



【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主持或参与10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80多篇教学论文发表于省级以上期刊,120多篇文章发表于教辅类报刊……[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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