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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 思想政治 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二民事权利与义务”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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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题是“民事权利与义务”。它涉及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实际生活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比如人身权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等。这个专题是在初中思想品德课有关法律知识基础上所作的系统和深入阐述,因此相应地增加了教学分量,在结构上也有所调整。

本专题的特点,是以权利为主线展开阐述。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划分的依据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它们就相应地构成本专题第二、三、四框的标题和主要内容。第一框涉及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权利实现问题,第五框涉及民事权利的行使与限制问题。那么,民事义务在哪里?其实,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伴而生,始终存在的。比如在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中,义务人是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不特定第三人,他们的义务就是不要侵害权利人的权利,不要妨碍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即只要不作为即可。在合同关系中,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之亦然。这样的权利就是债权,它属于请求权,往往需要义务人作为,即按权利人的请求而实施相应行为来履行合同。因此,在讲授本专题时,既要突出民事权利的作用,也不可忽略其中还有民事义务。

一、第一框 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本框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实现以及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这一框是对本专题内容提纲挈领的阐述,从呈现形式上来说,主要不是在法学理论上的系统阐述,而是与实际生活事例以及可能面临的问题来展开讨论的。

我们知道,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与人之间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有一部分是由民法调整的,比如说所有权关系、合同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等法律,也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我国目前正在起草制定物权法、民法典等重要的民事法律。因此,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因我国民法的不断完善而有所变化,也要求我们的教学人员随时关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进程,充实相应的内容和材料。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又可以分为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是其中我们要掌握的重点,因为它与每一个人切身相关。关于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个难点,只要求了解即可。尤其注意,权利能力实际上是所有公民均具备的,是他们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因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而有所不同,未成年人就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客体和内容是本专题其余部分所要着重讲授的,相应地参看第二至五框。

实现民事权利,不仅需要完善立法,而且需要民事主体具体良好的法律意识,自觉、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德国法学家冯·耶林所提出的“为权利而斗争”,尽管听起来语气过强,但确实也形象地说明了权利不是自动实现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仅利己,而且促进了法制的完备,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违反义务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均有相应的规定。权利人在实现民事权利、追究他人法律责任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这一框所介绍的是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但本框内容仅涉及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等范畴。我国民法通则是规定人身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比如关于民法通则适用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等。教材中所提到的若干案例或规则,有的就直接来源于相关司法解释。比如关于姓名权的那个案件、关于隐私的规定等。

在阐释各种人身权时,教材采用了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分为权利内容与侵权法律责任两个方面。从而做到,社会成员既能够了解和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也尊重他人的各项人身权利。

三、第三框 依法行使财产权

本框所涉及的就是我国民法的财产权制度。尽管在初中阶段已经介绍了有关财产权的内容,但在这里介绍更为全面系统,知识点也更为丰富。财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权包括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狭义的财产权仅指物权。这里的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就是典型的债权,这部分将在专题三中具体阐明,其他的债权还包括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知识产权则是第四框的主题。我国宪法和民法均规定,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公共财产,也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的,必须依法进行,并且给予补偿。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等均须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物权法,尚未出台,故相应的规定仍以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现有法律为准,但在教学工作中可以关注物权法制定的相关问题。

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自物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又可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本框的内容又细分为三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这一框中的重点,因为它涉及市场交易的安全与产权变动的制度设计。故需要注意什么财产是动产、什么财产是不动产,这两者在产权取得、变更的法律要件上有何差异。法律规定的不同形式的财产共有关系,也应予以注意区分。用益物权是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依法产生的一类物权,涉及多种权利。教材着重阐述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依法产生的一类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理解这些权利时,可以结合其概念,结合生活中的实例,着重说明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四、第四框 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在我国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在各类财产权中的地位也日渐突出。这部分专门介绍了知识产权制度,涉及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权。需要了解什么是作品、什么是作者,重点掌握著作权的内容,注意它可以分为两类,即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财产权(包括以复制、发行、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在教学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具体实例,阐释这些权利的内容。另外,著作权是有保护期限的,换言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了。这一点也可以与前面所讲的所有权进行比较,后者并没有在法律上规定保护期限。

专利权的对象是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注意它们的差别。可以附带谈一谈申请专利的条件,尤其是要获得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实体性要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权同样存在保护期限,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在这一目中,还请注意阐述发明创造的另一种保护方式,即商业秘密的保护。特别是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差别。

商标权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教材的内容涉及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在讲授时,可以结合生活实例,比如教材中提到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标志,经营者利用商标的一些成功或者不成功的例子等。商标法尽管也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但由于到期可以申请续展,因此它是可以无限期获得法律保护的。

第五框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其一,民事主体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不仅规定在民法通则中,而且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条文中均有体现。民事活动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遵守国家政策和尊重社会公德。民事主体也不得滥用权利。

其二,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所规定的一些限制条件。

比如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当事人,应当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不得恣意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而损害相邻方的利益。再比如名誉权,尤其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有时就无法对抗公众知情权或者消费者相关权益。又比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制度,就是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



【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主持或参与10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80多篇教学论文发表于省级以上期刊,120多篇文章发表于教辅类报刊……[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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