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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应成为城镇化建设的主体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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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中,为什么一些地方总会出现以保护农民利益始,却以损害农民利益终的现象,导致群众怨声载道,政府形象受损?为什么一些以增进农民福祉为目的的城镇化发展项目,却把农民这个主体始终排除在外,农民反而成为局外人?今年4月1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就以《上楼的代价》为题,曝光了山东省单县徐寨镇牛羊楼村在所谓的“新农村建设”中,违背农民意愿,逼迫农民买楼上楼,造成农民生产生活的巨大不便,使得刚富起来的农民返贫的反面典型。

    这是一个令人痛心的现象,也是一个令人费解的悖论。虽然这种后果相当严重,但由于这种现象的多发性和普遍性,反而导致了人们的“审丑”疲劳,见怪不怪,习以为常。

    发生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领导干部本末倒置,把农民排除在城镇化建设的主体之外,自觉或不自觉地忽视农民,不尊重农民,没有让农民真正参与和融入到城镇化的进程中来。笔者认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就必须把农民从台下请到台上,坐到主席台中间;从观众变成演员,甚至是主要演员;让农民从客人的身份回归到主人的身份,在城镇化进程中当家作主。

    谁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体

    所谓主体,一般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相对于客体而存在。在哲学范畴中,是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主体和客体之间首先表现为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即实践关系。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主体的价值观念和审美观念作为主体活动的动力因素和内在尺度,对于主体活动的方向性、选择性以及对活动的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城镇化是人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成果,作为主体的人类,其思想意识与实践活动,对城镇化的发展方向与路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人类的主体作用也因其所处角色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那么,中国城镇化的主体究竟是谁?笔者认为,由于城镇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主体也是多重的。其中,政府是城镇化的行政主体,在目前的城镇化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其职责是运用好手中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资源,经营好政策与环境,鼓励和引导各方投入城镇化建设中,注重民生,做好服务,造福一方百姓;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最重要主体,与市场具有天然的亲缘关系,因此,企业在城镇化过程中责无旁贷地成为市场运营主体,其职责就是运用价值规律,按照市场准则,经营好市场与资源,讲究成本控制,注重投资效益,实现城镇化可持续发展;农民是城镇化过程中,经济与社会活动的最重要的主体,其职责是经营好产业和家庭,快乐生活,提高幸福感。讲农民是城镇化的主体,起码有三个观点支撑:首先,新型城镇化就是亿万农民自己的事业,城镇化的最终目的,“是造福百姓和富裕农民”。其二,城镇化进程中所需要的第一要素,是广大农村的土地。而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就像是鱼和水的关系,千百年来,农民从来都是土地的真正主人。其三,城镇化是经济社会演化的过程,也是人力推动的过程。作为长期生活在这个城镇化区域内的农民,当然是城镇化的最重要主体。

    政府、企业和农民是城镇化过程中三大重要主体,相互支撑,缺一不可。忽视任何一方的城镇化都是片面的城镇化和不完全的城镇化。近年的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负面现象已经证明:一些没有人气、缺少居民的城已成为可怕的“鬼城”,一个没有产业的城则成为“空城”。试想,在一个城镇中,只有官员没有群众会是什么样;而只有群众没有官员又会是什么样?谁又更离不开谁?这样一比较,那些只认为政府是唯一主体的人会有所感悟吧。

    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严重缺失

    毋庸置疑,作为城镇化的一大主体,农民是城镇化的最大利益攸关者。但从近年来各地城镇化建设的整个过程看,农民大多处于从属地位和被动地位。比如,影响区域重大发展变化的城镇化规划,以及后续的开发与建设,一般很难见到农民参与的身影,政府也很少会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有的地方甚至害怕农民事先知道城镇化规划要提高征地拆迁补偿费,始终对农民保密。出现了涉及农民自己的事农民自己不知道,农民自己的利益别人来做主,农民的家别人来当的不正常情况。在这种不透明的城镇化开发中,农民的产权、参与权和收益分配权等主体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影响了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的发挥。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讲的,外国通过城镇化富裕农民,而中国一些地方却让城镇化过程变成了剥夺农民、损害农民利益的过程。

    首先,农民的产权受到侵害。由于农民对土地的产权不明晰,耕地所有权不属于农民个人,一些地方政府觉得想征就可以征,使强行征地拆迁“师出有名”,导致农民的资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宅基地是集体的,但也是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说了算。农民是上楼还是进城全凭领导拍脑袋。在当前一些地方要求零上访的情况下,农民的利益诉求渠道也十分狭窄,农民利益“被代表”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要想维权十分困难。

    其次,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的参与权严重不足。参与权的不足,直接导致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知情权、话语权受到侵犯。这是导致农民利益无法争取的直接原因。实际情况是,许多农民自身利益被侵犯却根本不知道。在一些地方的区域开发过程中,政府和一些利益团体以农民的代言人角色出面,最后实际上成了直接伤害农民利益和与民争利的另一方代表。由于上述三权的不足,农民对自己的生产生活和居住环境严重缺乏安全感。

    第三,收益分配主权缺失。城镇化是一个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第三产业互动发展的过程,能带来巨大的收益。由于参与权的缺失,城镇化收益中最大的蛋糕包括土地收益、产业利润等是被政府、开发商,甚至一些不法分子所瓜分,农民群众难以获得应有的收益。

    过去,我们常提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却很少提倡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改革开放的进程。殊不知,不鼓励人民群众参与改革进程,既不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也不利于改革进程的公开透明,容易让人产生黑箱操作的猜测,继而对改革产生不信任感。

    十八大后,新一届领导人对人民群众参与改革进程非常重视。习近平曾强调:“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也必须依靠人民。”要“最大程度吸纳人民群众参与改革,最大程度促进共建共享,才能保证深水区的改革始终有众志成城的民意支撑,始终有破浪前行的不竭动力。”

    从中国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看,只有让农民群众回归改革主体,才能充分调动起农民的改革冲动与潜能,城乡一体化进程才能积极有效地推进。“联产承包责任制”在那个时代所具有重大意义有目共睹,但若没有农民的自主创新和积极参与,就不可能完成了一次农村巨变,就不可能最大限度地释放农业生产力。 让农民真正成为城镇化建设的主体力量

    让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主力,必须从内心承认农民群众在城镇化中的主体地位;必须把确保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政府利益、企业利益和利益集团之上,摒弃与民争利,做到为民保利、为民送利、为民创利,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笔者认为,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好这篇文章。

    (一)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到当地城镇化的决策中来

    让农民从城镇化的伊始和源头就参与其中,让农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和话语权,对确保城镇化的发展方向,减少城镇化过程中的干群矛盾具有重要意义。让群众参与到政府最高决策中来,应该是政府工作机制的一种创新。作为决策主导方的政府,在涉及城镇化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尊重各方主体包括农民群众的意愿,听取各方意见,这也是政府本身的行政目标。

    为此,建议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决策过程必须科学规范。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经过专家充分论证,充分发动农民群众进行评议,权衡利弊得失。二是建立相关主体参与决策的机制。比如建立由当地农民代表参加的咨询机构,任政府顾问或参事;规定重大城镇化决策时有一定比例的农民代表参加;规定农民代表对城镇化规划及实施等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等。三是决策内容公开透明。重要信息要对称和公开,事关城镇化的重大事项均应事先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化意见建议或反对意见要勇于采用。四是决策的实施执行始终有农民代表参与监督。

    为做好上述工作,政府应赋予农民群众参与决策的对等权利,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话语权和质疑权,让农民群众有尊严地参与到决策中来。为提高农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效果,政府还应通过各种办法和途径,包括办培训班等形式,帮助农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和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让农民成为城镇化中创业就业的生力军

    产业是城镇化的重要支撑,农民是产业化的重要支撑。作为政府,应创造各种机会动员和鼓励当地农民参与城镇化产业化进程。要变农民被动参与为主动参与、低层次参与为深层次参与、小范围参与为全面参与。首先,各地城镇化总体规划要把产业规划和就业规划结合起来,充分考虑农民的充分就业和收入多元化。其次,产业的选择和导入要有利当地农民的积极参与。既要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又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有利于当地农民的就业安排。一个好的项目引入,不仅可以安排许多农民就业,项目本身形成的产业链,也能为当地老百姓创造很多创业和就业机会。第三,要创造农民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与氛围。对当地农民引进项目或亲自参与创业的,政府要给予特殊优惠政策鼓励。政府应创办相关的培训机构和培训班,针对导入的产业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农民创业、就业的技能和水平。还可通过评选“农民创业能手”、“再就业明星”等活动掀起农民创业热潮。对有创业意向又缺乏资金的农民,政府应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为农民创业融资提供指导和疏通渠道。

    (三)改革影响农民参与城镇化进程的体制机制障碍。

    制度建设滞后于城镇化进程,是城镇化过程中面临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导致当地政府部门变成哪里出事往哪里去的消防队和110,使政府效率和效能低下。改革影响农民参与城镇化进程的体制机制障碍,首先要善于破旧立新。要从根子上寻找影响农民群众参与城镇化的羁绊。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笔者建议重点进行如下改革。

    一是建立相应的农民协会组织。工人阶级有工会,还有《工会法》。但农会取消后,农民至今没有一个直接代表农民利益的全国性组织。相比工人,农民的地位和状况更加弱势,更需要有一个代表农民利益,帮助农民维护合法权益的组织。现代意义上的农会应属于一种民间社团组织,是政府与农民间的桥梁,特点是“农有,农治,农享”。其职责是,保障农民利益与维护农民权益,凝聚农民集体正能量,协调解决农民间的纠纷,推动农村文化福利事业,促进整个农村建设与乡村综合发展等。

    二是赋予农民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允许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具有同等的市场地位;农民土地使用权可以直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并享受完全的交易收益,减少集体环节甚至基层政府截流农民利益的机会;农民土地使用权享有物权地位,农民可以用来作为贷款抵押,来获得资金的资助。

    三是大力推行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农业现代化的前提是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和商品化。按照科赛集团在各地城镇运营的经验,首先把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包括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置业股份合作社和劳务合作社在内的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其次是把土地集中起来,为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创造条件;第三是把农业龙头企业引进来,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生产管理技术,提高农业科技水平。这样做的好处是,城镇化的成本包括土地流转成本大幅度降低;农民为征地拆迁产生的矛盾减少,干群矛盾缓和;吸引了大量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农二代”回乡务农,成为农业产业工人和农业科技人员,对城市的稳定作出了贡献;由于农业合作化的普及,农业合作组织对会员的有效管理和制约,农产品的假冒伪劣品也大大减少,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大力发展食品加工业奠定了基础。(江喜科 作者为苏州科赛集团董事长) 



【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主持或参与10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80多篇教学论文发表于省级以上期刊,120多篇文章发表于教辅类报刊……[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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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思想者园地|参与|农民|群众|主体|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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