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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春鹰:立法解决行政强制“滥”“乱”“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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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决行政强制“滥”“乱”“软”

--《行政强制法》实施之际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陈菲)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起草到审议通过,行政强制法整整经历了12个年头,是立法工作的又一个“十年磨一剑”。这部法律的出台意味着什么?行政强制主要设置了哪些制度?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

  立法解决行政强制“滥”“乱”“软”

    记者:能否请您介绍一下行政强制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信春鹰:行政强制法不是规定行政机关有多大的行政强制权,而是规定行政机关如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法出台前,行政强制存在“滥”、“乱”的问题,也存在“软”的问题。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领域缺乏统一规范,制约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影响了法治政府的建设。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从1999年开始着手行政强制法的研究起草工作,2005年12月将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经过五次审议。其立法宗旨和原则的意义远远超过了法律制度本身,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实施产生积极影响。 行政强制措施有别于行政强制执行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什么是“行政强制”?

    信春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所谓行政强制措施,就是行政机关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或者控制措施。在日常行政管理中,行政强制措施经常使用,形式也较多,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较为典型的四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所谓行政强制执行,就是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较为常用的强制执行方式有五类: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行为,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中间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最终行为,两者在目的、性质和程序上都有区别。

  从“源头”上防止滥设行政强制

    记者:针对滥设行政强制权的情况,法律有哪些规定?

    信春鹰:行政强制法从“源头”上规范了设定权。确立了法律设定行政强制的原则,赋予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明确了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从法制统一原则出发,明确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正确实施行政强制“程序公正”很重要

    记者:程序公正才能保障行政强制正确实施。法律对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有哪些要求?

    信春鹰:行政强制法首先规范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并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确立了许多重要程序规则。其次规范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确立了催告、送达、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执行和解、代履行等程序制度。此外还明确了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人民法院的受理、审查、裁定和执行等作了规定。 不得停“水、电、热、气”迫使履行行政决定

    记者:行政强制法怎样体现对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

    信春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强制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人民群众的要求。行政强制法的很多规定都体现了这一点。如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此外,行政强制法还针对一些现实问题,明确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公民可“索赔”

    记者:公民不服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信春鹰:行政强制法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主持或参与10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80多篇教学论文发表于省级以上期刊,120多篇文章发表于教辅类报刊……[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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