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思想者园地>> 素材资源>> 文本素材>> 经济常识>> 第三课>>正文内容

农村经营制度二次革命 浙江合作社可成企业法人

浙江今年率先立法确认了之前“身份不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将农民通过承包责任制获得的生产资料真正提升为可供经营的法人资本。此举被认为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经营制度的“第二次革命”。

  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农民在获得特殊的市场主体地位后,在市场竞争中“抱团”赢得资产的增值成为可能,同时也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又一条重要途径。

  512日清晨,大雨过后的浙江台州市城郊空气格外清新。像往常一样,周斌早早来到了苗圃,享受着一天中最清闲和惬意的时刻。“马上就要忙起来了,除了公司,合作社那边也有一堆事情要做。”他说。

  周是台州市路桥区浙江百花园林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他另一个身份是台州市农友园艺合作社的执行社长。“前些年,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身份,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一直开展不起来,”他说,“现在不一样了。”

  3天前,浙江省工商局向包括农友园艺合作社在内的10家台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者由此成为国内首批拥有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的颁发早有伏笔。今年1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规。该条例明确规定,合作社可以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作为一种在我国逐渐兴起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是把广大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组织而起,通过联合生产、加工和销售农产品参与市场竞争。但囿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其在参与市场活动过程中一直步履维艰。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因此而出。

  一家合作社的“户口”变迁

  台州市农友园艺合作社成立于200258,其前身为台州路桥区花卉苗木产业合作社,是该市首家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虽然叫合作社,但看起来更像一个行业协会———内部机构十分松散,活动也基本停留于行业协调、自律和相互交流信息。”周斌说。由于当时找不到登记机关,路桥花卉苗木产业合作社的成立仅凭农业部门的一纸文件,并未注册登记。

  烦恼由此接踵而至,最大的当属银行贷款。

  去年812日,来势凶猛的14号台风“云娜”正面袭击台州,给该市带来了巨大损失。路桥花卉苗木产业合作社未能幸免:周斌的损失达110多万元,全部社员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

  生产自救的资金来源最合适的自然是银行。“但思来想去了好几天,最终还是放弃以合作社的名义争取贷款。”周说。障碍来自于合作社的身份———他必须向银行说清楚“合作社”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是农民组织还是企业?或者行业协会?“什么都像,但什么都不是———我根本无法说清楚。”

  没有“户口”的日子一直持续到20049月,周斌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工商方面给路桥花卉苗木产业合作社定的性质是“个人合伙企业”。

  周能顺利完成登记手续,得益于台州相关部门先后出台的两个文件。20033月,为能给合作社一个“合法”的身份,台州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若干意见(试行)》,同年41,台州市农业局发布了《台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这些规章对合作社的性质和组建作出统一规定,并就工商登记、税费优惠、农业信贷和财政扶持等制定了具体政策意见。如同意对合作社给予工商注册登记,赋予其独立经济法人地位,且给合作社的定性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

  但“个人合伙企业”的身份虽能解决贷款之急,却在税收上给周斌设置了更大难题。

  台州市和路桥区政府都明确规定要给予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比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应视同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相当困难。”

  “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遇到的最大难题。”路桥区农林局副局长张文东对记者说。作为当地合作社工作的分管领导,与税务部门“博弈”一直是他的工作主题之一:“国税部门不认账,认为如果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或合伙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就必须纳税。”而且,“地方政府和党委的意见,不能作为减免税的依据。”

  问题还是出在身份不明。

  浙江率先破题

  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唯一的试点省份———浙江,与农友园艺合作社一样由于身份难定而频遇尴尬的不在少数。

  台州市路桥区农林局副局长张文东介绍,虽然《农业法》对合作社作了“依法成立、依法登记”的规定,但由于我国尚无全国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条例,导致合作社登记管理情况非常混乱:有的地方找不到合作社的登记机关,有的地方按照现有的企业制度进行登记,有的甚至被登记为合作社有限公司。并且,很多地方一直没有明确的注册登记部门,如到工商部门登记,就得按工商企业纳税,如到民政部门登记,又不能开展经营活动,更枉论银行贷款、商标注册、程序管理,甚至在与其他公司发展经济纠纷时对簿公堂。

  “多头登记、多种性质登记的局面,最终导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莠不齐。”张文东说。

  发端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繁盛于本世纪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为解决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农业经济基本矛盾而自发形成的“抱团模式”。这一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制度的出现一直被期为是继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经营制度的“第二次革命”———“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农民生产资料拥有的问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业生产资料提升演化为经营的资本。”浙江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赵宗英说。但若其市场主体资格得不到准确定位,类似于农友园艺合作社的困境和尴尬始终无法避免。

  真正的转机始于今年1月份《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正式实施,法律层面的保障最终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第一次由“潜制度”演变成“显制度”。这份曾7易其稿的条例规定,合作社可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地位为合作社的发展扫清了最大障碍。”在此制度安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时,将在企业法人中以‘合作社’为经济性质被单列出来。”59,浙江省农业厅副厅长赵兴泉对记者说。

  相应的扶持政策由此变得顺理成章。浙江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赵宗英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把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和税收登记,并享有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组织,理应区别于一般的企业,享受农民这一市场主体的优惠待遇。”

  这位曾任多年浙江省农业厅厅长的官员介绍:为此,条例将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社团组织相区别,“这样规定,使合作社既能合法接受政府对农业支持保护的优惠政策,又能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加市场活动,其税收及其他义务不同于一般企业。”

  今年5月初,周斌去工商部门将“路桥区花卉苗木产业合作社”重新注册登记为“台州市农友园艺合作社”。“这不仅是名称的改变,我相信过去所遭遇到的种种烦恼也将随之不复存在。”

  浙江经验

  赵宗英透露,目前,全国人大正组织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全国性法规,“浙江的率先立法为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此背景下,“浙江经验”不仅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范本,也为合作社背后的8亿中国农民的长远利益的保护提供了蓝本。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除了规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外,还在责任承担与合作社的股权设置上精心考虑了农民的利益诉求。

  在责任承担方面,条例第4条规定,“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之前,农户对合作社承担的可是无限责任。”台州市农友园艺合作社执行社长周斌对记者说,以该合作社为例,在注册成为“个人合伙企业”后,“无限责任”的特征愈加明显。“由于花卉苗木是高风险的产业,而合作社社员要承担无限责任,农民入社的积极性不高———曾动员了110多户农民,但最终加入的只有40多户。”他说,“农民普遍担心,万一合作社运作不佳,家庭所有资产全部搭进去,这个无限责任谁承担得起?”

  赵宗英说,条例确立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制度,主要是考虑到农业是一个承受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弱质产业,以及农民又是一个弱势群体的实际。“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抵御风险能力比单家单户强,但由于规模小,实际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不强。”

  保障农民利益还体现在股本结构和表决方式的设置上。条例明确,“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但是,“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并明确,“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当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照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不过,“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前者是为了防止‘一股独大’倾向,以维护合作社的目的和性质;而后者用以确保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策的民主性。”赵宗英表示。

  记者了解到,目前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周斌是台州农友园艺合作社的最大股东之一,认购股金20%,相应获得的票数是20票;而同样位于台州路桥区的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台州市路桥桐屿大红袍果业合作社,最大认购股份是15.38%,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方式。

  路桥区农林局副局长张文东说,今后的目标是,稀释各家合作社的股本结构,“不仅仅是出于防止‘一股独大’倾向的目的,同时引导他们学会算这样一笔账:只要把合作社的蛋糕做大了,相应分配到的利益会更多”。

  “市场之旅”起航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出台以及59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颁发,标志着浙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终于具备了市场法人资格,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首次获得平等竞争的市场地位。但对于依托弱质产业———农业的合作社来说,其“市场之旅”前景虽然可期,征程却难言平坦。

  截至目前,台州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379家,带动农民20多万户。在最早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遍地开花。据该省农业厅资料,已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619家,带动农民131.5万户。

  “未来的发展趋势是,这些合作社间将在竞争中整合兼并,最终围绕一个优势产业,一个县、一个市甚至一个省只形成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台州市路桥区农林局副局长张文东认为。

  目前,这种整合迹象已在合作社发展较为迅速的路桥出现,一些不规范的合作社因此自动解体,会员也被其他较大的合作社吸纳。对于该迹象,张给出的解释是:“优胜劣汰”,目的是使“大船能抵大风浪”。

  不过,更严峻的较量还在后头。浙江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赵宗英说,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标准化等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竞争也由国内市场转向日趋全球化的国际市场。

  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国外,其产生与发展却已有150多年的历史,甚至形成了举国农民抱团“打天下”的格局。例如,在美国各地的柑橘专业合作社基础上成立的全美柑橘协会,统一以“新奇士”品牌参与国际竞争,也通过协会代表广大农户,进行反倾销等谈判。

  浙江的农民已越来越能感受到这种挑战的气氛。台州临海市上盘镇农民从1989年开始从日本引种西兰花,但一直停留于一家一户小生产,各顾各的利益,致使质量难跟上市场需要。2002年春,一大批西兰花运到日本,却遭遇“绿色壁垒”,全部退货。

  当年6月,上盘镇西兰花合作社适时成立,当地834户种植农户、10个运销大户和12家加工企业悉数入社。根据出口要求,合作社统一了环保标准和使用农药的品种和用量。随后,合作社又请日本、新加坡等6批客商来现场检测,最终重获准入承诺。2003年,合作社出口西兰花2万多吨,批批合格。

  周斌坚信,只要合作社在政府的支持下练好内功,一样也会具有很强的市场开拓力,就像临海的西兰花事件一样。

  名词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广大分散的农户通过股份制模式自主“抱团”,联合生产、加工和销售农产品

  在合作社中,农民既是独立的生产者,也是合作社社员。农民提供的是自己的劳动或资金,产权相对明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我国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后的人民公社有根本性的区别。在人民公社中,农户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悉数入社,形成无名无姓的共同公有的集体所有制。

  在《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为: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农民是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和税收登记,并享有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组织,区别于一般企业,享受农民这一市场主体的优惠待遇。


本文关键词:思想者园地|经济
思想者园地拥有资源150000余条,下载突破4500万人次,长期免费!【字体: 】【收藏】【打印文章】【查看评价

思想者园地网站资源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