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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发展报告 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取得积极进展

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 2004年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框架初步建立的一年,也是各地国资委组建后全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这个根本,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均取得积极进展。

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断推进

公司制改革在2004年取得显著进展,股份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全国2903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已有1464家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制企业,改制面为50.4%。目前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达1000余家,其国有权益和实现利润约占全部国有企业的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截至去年底,中央企业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168家,股本总额占全部境内上市公司的33.34%;在香港上市公司60家,流通股股本占香港流通股的19.37%。随着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上海宝钢、中国铝业等一批资产达数百亿、上千亿元的特大型国有企业在境内外先后上市,以及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的先后成立,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经过多年努力,大多数国有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进入2004年,国资委开展了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的试点工作,选择了神华集团、上海宝钢等7家企业进行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下面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是转换企业生产经营机制的重要内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3430家已改制的重点企业中,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占97.7%,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制度的占84.9%,实行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制度的占85.9%。改制企业在分配方式方面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九成企业实行了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一半以上的企业实行了企业经营者年薪制,三成企业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二成企业实行了企业经营者持有股权期权制和职工持股分配制,近六成企业引入了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这些改革使国有企业人浮于事的局面得到初步改善。

去年以来,各地国资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推进国有企业改制、促进国有产权合理流动的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在各省区市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去年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对21个省区市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了督查,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取得积极进展,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明显改善

到2004年10月,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有36家18对中央企业进行了联合重组。北京、天津、山西、辽宁、上海、重庆等省区市都组建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进一步增强。1998年至2004年,我国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由3家增加到15家,其中内地的14家企业全部是国有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公布的2004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370家(包括金融、保险企业),占74%;资产总额27.37万亿元,占96.96%;实现利润2663亿元,占84.09%。

与此同时,放开搞活了一批国有中小企业,普遍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制。通过改制,国有中小企业普遍实现了产权多元化,企业转变了机制,职工转换了身份,效益明显提高。

2004年继续推进关闭破产工作,积极改善国有经济质量。截至去年底,全国安排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484个,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2370亿元,安置职工约667万人,消除企业亏损1529亿元。目前全国已有一半以上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实施了关闭破产,一些沿海地区长期积累的需退出市场的企业绝大多数已经关闭破产。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5个省市已经停止实施政策性破产,全面转向依法破产。

国有企业冗员多、包袱重、历史遗留问题多是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截至去年10月底,各地和中央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818家,涉及改制企业4572家,涉及富余人员100万人。中央企业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迈出重大步伐,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三大集团分离办社会试点基本完成,将有854个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9.4万名职工(含离退休教师)从企业中分离,每年为企业减轻负担40多亿元。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框架初步建立,监管方式进一步改进

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全部组建完毕。截至去年底,已有45.3%的市(地)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39.3%的市(地)单独成立了国资委。

2004年以来,国资委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发布实施了9个规章,印发了20多个规范性文件。各地也制定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各地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了依据和准则,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规范和保障作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53家大型中央企业已有23家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53%的中央企业设置了法律事务机构。

2004年,向中央企业派出的监事会提交了163份监督检查报告及部分专项报告,为加强中央企业监管、改进企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同时,还初步建立了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机制,研究提出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修订意见。各地也普遍加强了监事会工作,28个省区市国资委单独设立了监事会工作处,其他省区市也都设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开始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

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明显加强,监管方式得到有效改进。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围绕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国资委制定了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办法,建立了企业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监督、中介审计监督、财务动态监测等工作制度。各地也普遍加强了财务监督和统计评价工作,开展了本地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状况统计和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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