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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根本错误及其纠正

说明:本不打算直接批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来个和平过渡算了,但是我的价值三大定律一文发表后,感觉叫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无比正确的人越来越多,所以只有遵循马克思的斗争理论了。效用价值论、边际价值论等也别高兴,凡坚持反比定律的理论,凡认为两件商品与一件商品一样多的理论,凡认为 2=1 的理论,统统的在我的批判之列,马克思只是个代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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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谈反比定律。反比定律是主流价值理论中的共同定律,其内容是生产率提高后商品的价值反比降低,即 2=1 ,即现在的两件商品与原来的一件商品一样多,即过去买一件商品的钱现在能买两件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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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马克思还是希望严格地依承科学的逻辑程序来建立其经济理论的,但是从《资本论》(1954年版,下同)中具体地看,他未能做到这一点。马克思在一些关键的且基础性的地方大多一笔带过,缺少必要论证,如在说明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间的倍加关系时,竟以经验告诉我们,这种还原是常常发生的而概之。这使得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科学的旗帜下走上了主观意猜的道路,与边际论、效用论相比没有真正的优势。经典价值理论在大的原理上都同出一辙,都是反比定律的徒子徒孙。

在《资本论》中,从第一章开头至第9页的它们只能是异量的,不包含任何使用价值原子为止,是没有大问题的,这一部分阐述己说明他要探寻的价值是测量各商品大小的一种量-------即商品的交换价值,也要还原为一种共通物,各代表这共通物的多量或少量(第8页)。然而自后面给出抽象劳动这个概念之后,便将其探寻初衷交给了斯密,开始了2=1的戏法,于是价值走向了神坛,而使用价值一钱不值。创造了使用价值但不创造价值者都是不劳而获,都是剥削者,------价值变成了可以吃也可以喝的东西,其效用远大于使用价值!

一、抽象劳动不成立

原文分析:

原文(第9页):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丢开来看,它们就还只留下一种属性。那就是劳动生产物的属性。但连劳动生产物也在我们手中变化了。我们把它的使用价值抽去,同时也就把它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成分和形态抽去了;它不复是桌子,不复是房子,不复是纱,不复是任何别的有用物。一切可感觉的属性都消失了。它不能视为是木匠劳动的生产物,泥水匠劳动的生产物,纺纱劳动的生产物,或任何一种确定的生产劳动的生产物。劳动生产物的有用性质不见了,表现在此等生产物内的劳动的有用性质不见了,劳动的不同的具体形态也不见了。它们不复彼此区分,但全部还原为同一的人类劳动,抽象的人类劳动。

这里的问题是:丢开使用价值后的商品为何一定只剩下劳动生产物的属性,而不是生产料资生产物的属性,或不是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生产物的属性?马克思对此没作任何说明和论证,似乎在蒙混过关。显然在其它地方都是,商品体是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的生产物;显然,不同东西的生产物所得出的抽象劳动是完全不一样的,从而整个《资本论》的性质也完全不一样。这是一种很典型的主观判断。

这段话在语言逻辑上的矛盾也是明显的,第一句话讲丢开使用价值后的商品只剩下劳动生产物的属性,第二句话却讲从劳动生产物中再抽去使用价值,-----既然是丢掉使用价值之后的东西,又何来再从中抽去使用价值?真不知是从谁中丢掉谁。显然仅凭人的劳动是生产不出使用价值,还如何从劳动生产物中抽去使用价值?马克思文学功底可不浅,为何出现这种小儿科的问题呢?不外乎是大的论证逻辑有错,他说不圆满。

纠正:

要纠正马克思的这个错误,就得先了解马克思的思路顺序。创立任何一种理论的思路顺序都与该理论的论证顺序不同,这大概是个公理。马克思可能是先看到剥削这个现象,然后再设法揭示这个现象的本质,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但是在另一方面又有一种理念支配着西方世界,这个理念是谁创造归谁所得。显然,这种理念是高度自私的,也不曾有人证明这个理念的科学性。这个理念完全排除了人的另一个本性-----利他本性,绝不是科学的理念,仅是西方的宗教理念而己。这里不打算展开这个问题,只是强调所有的西方经济理论都是以这个上帝的定律为宗旨而建立的。譬如萨伊为了说明资本家没有剥削工人,就一定设法说明生产资料创造了价值;效用理论为了说明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就设法证明增加的物品的效用递减了,没多创造真实的财富。马克思也一样,为了说明资本家剥削了工人,就设法证明只有劳动创造价值。可以说,所有经典的价值创造理论,都不是依承生产规律而建立的,而是依承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上帝的分配定律来定做的。在这里就连其本身的分配理论也突然蒸发了。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建立的分配理论,在《资本论》第一卷劳动价值论中根本不见身影。

正确的论证思路和逻辑是,必须严格依承生产规律建立价值创造理论,至于造创出的价值如何分配,是另外一个问题。这就是说剥削不能依生产来判断,而应依分配来判断。那么实际的生产过程是怎样的呢?除极端情况,任何一个商品都人和生产资料等共同创造的,这样假如价值是马克思设想的那样,是商品的一种属性,则价值只能是人和生产资料共同创造的。单独的人和单独的生产资料都不可能创造出任何商品和任何价值。这种关系进一步说明我们无法从一商品的价值中鉴别出,人创造了多少,物创造了多少。活劳动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样的命题其本身就是违法的,割裂了事件的整体性,是不成立的。价值只能是劳动的整体创造的,我们不可能将创造的主体再细分。这同发电的原理一样,我们不能将发电的主体再细分到瓦缸和线圈,说瓦缸发了多少电,线圈发了多少电。显然,马克思的抽象法打破了商品生产的整体性。须特别说明的是,萨伊的三要素价值论同样打破了商品生产的整体性。

那么价值量是如何确定呢?完全按马克思的抽象法,我们可以将人和生产资料等统统抽去,一个不留,最后只剩下两种量,即劳动力和劳动时间。这两种量缺一不可,再不可能进一步抽象而保证商品生产的完整性不变。其中,劳动力已不是经典意义上的劳动力,而是指人和生产资料等相互作用后产生的一种合力,与生产力等义。这种合力作用于劳动对象后,劳动对象便转化成劳动产品。不难得出,价值(量)等于劳动力乘以劳动时间,即:

Q = f·t

可见,价值仅是生产商品这个事件的量-----劳动整体的量。显然,如不考虑生产资料等便有马克思的价值。商品交换的本质是劳动交换,我们真正要计量的是生产商品这个事件的多少,而非使用价值的多少。【参见曹国奇价值的度量及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一文,经济学家网站。】

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完全多余的

原文分析

原文一(第9~10页):……,人类劳动又不外是人类劳动力的支出,而不问它的支出形式。所以,此等物不过表示在它的生产上,会有人类劳动力被支出,有人类劳动积累着。当作它们同有的社会实体的结晶,它们便是价值-------商品价值。

这段话表明决定价值的因素是人类劳动力而非劳动时间。若不考虑抽象劳动的错误性,这种逻辑关系是完全正确的。然而好景不长。

原文二(第10页):一个使用价值或财货有价值,只因为有抽象的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质化在它里面。然则,它的价值量要如何去测量呢?由其中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劳动--------量去测量。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劳动时间又用一定的时间部分,例如小时、日等等去测量。

显然,这段话与上面那段话接不上口,有明显地逻辑断缺。上面那段话说价值由劳动力决定,暗示价值与劳动力成正比;这段话则表明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与劳动力无关。那么问题出在那儿呢?

(一)、抽象的人类劳动是如何对象化或物质化在商品中的?马克思从不曾交待过。这种凝结观在上段话也存在。若仅是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大没必要追究这个问题,但是后面一系列的原理都依赖于凝结的成立。那么,一、是什么东西使人类劳动凝结到大米中去的?任何原因绝不会自己转化成结果,必定是在另一个机制(外因)的作用下才转化成结果。作为一位哲学大师为何忽略这个逻辑问题?不外是说不圆满,便一笔带过。二、有那个化学试验能证明大米中凝结了劳动(即人消耗的生理)?人消耗的生理是物质的,是有原子的!人类劳动的作用只在于将别的东西加工成商品,而非将自己加工成商品。这个道理再浅显不过,为何劳动自己跑到商品中去了?难道这个世界还真的有自动机(或永动机)?

(二)、凭什么肯定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为什么劳动力与劳动量无关?马克思对此没有任何交待,又是一笔带过。马克思可能是看到工人按劳动时间拿工资时,便没拍一下脑袋地认为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比拍脑袋工程还差。其实,分、小时、日等只能测量时间系统,而不能测量其它任何系统,这是科学中的法律。马克思毕竟只学了人文法律。

原文三(第10~11页):如果一个商品的价值,是由其生产期间支出的劳动量决定,或许有人会以为,一个人越是懒惰越是不熟练,他的商品将越是有价值了,因为它的完成需有越是多的劳动时间。但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等一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支出。社会的总劳动力,表现为商品界全体的价值的,虽然是由无数个别的劳动力构成,但在此,是被看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每一个人的劳动力,只要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并当作社会平均劳动力来作用,从而,在一个商品的生产上,只使平均必要的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和任何别一个人的一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标准的生产条件下,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与强度,生产任一个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

在这段话中,但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等一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支出再次强调劳动力与价值的关系,从而才能引出社会平均劳动力。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社会平均劳动力为前提推导出来的。这种推导在逻辑上没有问题,这里问题在于:

(一)、自给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后,我们再也看不到平均劳动力的身影,价值由平均劳动力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共同决定,变成只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唯一决定。劳动中的主导因素-----劳动力从此被马克思彻底消隐了,与价值无关。毫无疑问,由于小时、日等只能计量时间系统,不能计量价值系统,所以用时间测量价值是一种典型的量纲挪用。这里不是说挪用量纲一定不行,而是说它必定不具普适性,不是真正的测量。但是对平均劳动力的彻底消隐使得借代测量变成真正的测量。

(二)、如果个别劳动创造的价值不能确定,则平均价值------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定不能确定。这是一个简单的数学逻辑,不知马克思为何没注意到。个别劳动创造的价值只能由Q = f·t 决定,因为不可能在考查个别劳动的价值时还假设平均劳动力。但是,马克思在后面居然认为个别价值由个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还真的将平均劳动力这个假设带进了个别劳动,还真的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作一种独立的实在。其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仅是一种概念,是平均价值的另类表达,仅仅具有数学上意义而已,宇宙中并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实在。当个别价值由Q = f·t 决定时,则部门价值(或平均价值)便是n个Q的平均值,等于平均劳动力乘以平均劳动时间。

(三)、虽然劳动时间相同,但是懒惰者出工不出力,支出的劳动力小,从而创造的价值少;不熟练者支出的劳动力可能不小,但是有效劳动力-----即Q = f·t·cosα 太小,从而创造的价值少。这二者均表现为同样的时间内懒惰和不熟练者生产的商品少。由于每个人的商品的价格在市场上是同一的,自然懒惰和不熟者获益少。马克思分析这个案例时,显然只分析了其一,而没分析其二,这是为何?在于这里有个悖论,他不能分析其二。他在紧上面的一段话中己给定了一个结论------劳动量由劳动时间测量,而这种测量只有在劳动力相等的前提下才成立。显然,若不注意这个前提则必定有一个谬论:在劳动时间相同时,挑100斤与挑50斤创造的价值相等。但是,懒惰与勤快之间的差别正好是因为他们支出的劳动力不相等。分析其二时这个悖论立即露馅了,所以来了个半笔带过。这就是说,马克思先假定劳动力相等,然后又以劳动力不相等为前提说明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若分析其二,必然要正视一个事实,即:同样的劳动时间内,懒惰者生产的商品比勤快者生产的商品少。这样,假如马克思在此时能严于逻辑程序的话,且勤于思考,则他必然会重视为何劳动时间相同时,懒惰者生产的商品比勤快者生产的商品少这个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不管有没有答案,都将迫使他重视劳动力与价值的关系,再不会轻易地不考虑劳动力,将它平均掉,说劳动量由时间测量,------自然结果是大不一样的。这个问题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极其重的价值定律,即绝对价值定律。该定律是:在劳动对象与劳动产品一定时,无论生产方式如何变化,产品形成时所需的劳动量不变【见曹国奇价值三大定律一文,经济学家网站。】。懒惰者支出的劳动力小,则其生产一件商品花费的时间必定长。这个定律决定了经济系统能自发地淘汰懒人,-----这对人类的发展极其重要的。相比之下,这个定律否定反比定律的意义要小得多。

毫无疑问,即使依照抽象劳动,也必定有Q = f·t 这个价值求算公式,大没必要再建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依这个公式,我们只要确定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中的劳动力谁大谁小,则它们间的倍加关系便一目了然。

三、反比定律仅是女人独自生孩子和片面观察现象的结果

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效用递减报酬递减别无二致,都是女人独自生孩子的结果【引自庄华辉语,见其《假设女人是独自生孩子——戏谈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一文,经济学家网站。】。当仅仅有女人独自生孩子----即抽象劳动时,这个反比关系是得不出来的,因为劳动的生产力与劳动者的平均熟练程度和平均文化程度有关(第12页),这意味着劳动的生产力提高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变多了,价值也多了。但是,由于马克思在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彻底将平均劳动力消隐掉了,所以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文化程度也被彻底消隐了,与价值无关,这样 价值与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便是必然。显然,这个必然是一系列错误下的必然,仅是迎合反比价格现象的必然。

当然,也许马克思认为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文化程度提高后,依照定义,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从而价值不变。那我只能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一把尺子,是橡皮筋做的,同样的价值实体,它的量值可以被测量成无数个。

如前面所述,价值(或商品)只能是人和生产资料共同的生产物,而非是女人独自生孩子的结果,其量值由Q = f·t决定。从而有:价值与生产力(或生产率)成正比。那么如何解释一些商品的价格与其生产力反比降低呢?这在于价值的分配。在这里,有一个宏观上的总分配规律,即平均化规律。在该规律下,任何部门因生产力提高多创造的价值,均将交给社会,然后由社会平均地分给各部门【参见曹国奇《价值在宏观上的分配》一文,经济学家网站】。这样自然有所谓的反比降低,只是反比降低的背后是其它所有商品的价格都因此而上涨。毫无疑问,马克思也好,其它人也好,都只观察了价格反比降低的那些商品,而没有观察价格不降反升的那些商品,是片面的观察。显然,手工品、建筑品、农业品及人等等,它们的价格从来是不断上涨的,尽管它们的生产率也在不断提高。在这种片面的观察下,再加上认同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上帝的定律,就只有造假了-----假设女人能独自生孩子,以定做出所谓的反比定律,----而非揭示出反比定律。

科学中的法律是量与其要计量的实体间成正比,即正比定律,但是这条法律对我们的经济理论来说是全然无用的,经济学中只相信反比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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