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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从村民自治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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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村民大会上超过94%的村民投票罢免现任村委会主任,然而镇政府却认定罢免结果不合法;虽然检察机关在去年9月就查出此人存在严重的“职务侵占”行为,却迟迟看不到进一步的调查。这件怪事发生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军屯村。(3月22日新华社报道)

看罢新闻,不禁让人心生感慨:在那大镇,到底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说了算,还是镇政府的决定管用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事实上,在罢免过程中,94%的村民投票赞成罢免现任村委会主任,而且现场监督的儋州市民政局基层政权股股长王建强也当场向村民宣布了:罢免程序完全合法,罢免结果有效。那为何镇政府还不认可村民的罢免结果呢?为此,笔者有三个疑问。

首先,是不是镇政府没有搞懂或者说是漠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根据法律,“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不是镇政府的下一级政府。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也只有指导权,并没有决定、干涉权。

其次,镇政府极力袒护村主任,是不是存在一些不可告人的内幕?村民之所以要启动罢免程序,估计不会是无事生非。依笔者看,这其间是否还有其他内幕,亟需上级部门查明。这么一说,镇政府不承认村民的罢免结果,反倒成了一封举报信,纪检监察部门应该有这个警觉性。

其三,罢免村主任是件丑事吗?从报道来看,镇政府劝阻村民,以求平静过渡。是不是镇政府认为罢免村主任是件天大的丑事呢?笔者倒认为,依法罢免是民主政治的进步,是一件大幸事,是村民民主意识的增强。站在镇政府的工作角度,应该积极指导、支持村民罢免他们认为不称职的村主任。

笔者认为,只有还村民以自治权,才能更好地避免94%的村民同意也罢免不了一个村主任的尴尬事情再次发生;也能从根本上防止乡镇的一些“政绩工程”以高压的态势推行到村民头上,侵害群众的利益。要建设和谐社会,还得从真正的村民自治开始。□王玉初



【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主持或参与10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80多篇教学论文发表于省级以上期刊,120多篇文章发表于教辅类报刊……[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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