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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学生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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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实施方案(试行)》(黔教基发[2009]3 1 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自20 1 0年秋季开始,将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从高一年级起逐步实行学分管理。为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管理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学分反映学生在高中学校学习期间课程修习状况。学生修习一个模块并通过考核,可获得相应学分。

2、普通高中学生须学习满三年,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要获得一定学分,总共获得1 44个学分方可毕业。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习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选修模块(选修I)至少获得22个学分,学习学校自主开设的选修模块(选修II)至少获得6个学分。

3、学有余力的学生达到毕业所需的144个学分后,学校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其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发展潜力修习更多课程模块,并通过考核获得更多学分。

4、普通高中学生在修完规定的模块,且取得相应的学分后,方能参加省级学业水平考试。

5、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国家、省有关学分管理的要求制定本校学生学分管理具体办法,严格学分认定标准、程序。规范操作规程,形成完备的学分认定和管理制度。对学分的认定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学分认定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以及学年学分分配详见《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安排与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二、学分认定

1、学分认定的机构

学分由学校认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应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学分认定委员会由校长主持,有关校、处领导和各学科骨干教师组成。学分认定委员会应按照各学科课程标准和贵州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各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学分管理指导意见以及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校的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应的标准和程序。

2、学分认定的办法

给予学分认定的课程(模块)是指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修习并且经过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包括必修课程、选修I课程、选修II课程、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以及社会实践。

(1)必修课程、选修I课程的学分认定。学生修习各科目必修模块、必选模块、建议选修模块或学生自主选修的模块,每修完一个模块,模块考核的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学校应在学生修完某一模块且通过考核后及时予以学分认定。

(2)选修II课程的学分认定。学校应开设具有地方特色或本校特色的校本选修课程,为学生选修创造条件,并在修习结束后进行考核。选修II课程学分从修习过程记录、修习过程表现和学习成绩三方面来认定。学校应在学生修完某一课程后予以学分认定。

(3)研究性学习活动的学分认定。学生三年内参加研究性学习的时间符合。贵州省制定的课程设置方案的规定,研究课题(或项目)有研究方案、研究过程、研究结论、成果展示,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学校应在学生每完成一个课题(或项目)后及时予以学分认定。

(4)社区服务的学分认定。学生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且活动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时间地点、活动记录、综合性评价及相关单位证明材料,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学校应在学生参加社区服务之后及时予以学分认定。

(5)社会实践活动的学分认定。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周,且活动有主题、地点时间、内容简述、收获总结、综合评价等级等,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学校应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及时予以学分认定。

3、学分认定的程序

(1)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和考核取得成绩后,由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对学生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记录,向学校学分认定小组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2)学校学分认定小组根据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意见做出学生是否获得学分的意见并报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核确定。

(3)对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要公示,对未获得学分的学生要以书面形式向其说明原因。

(4)学生对学校不予认定学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应及时给予答复。

(5)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合格方可获得学分。所获学分仍可记录在综合发展报告的相应栏目内。补考仍不合格者,允许重修或另选修其他模块(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1年内完成(高三年级要在本学年第一学期内完成)。

三、学分管理

1、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包括学生在该课程(模块)修习的课时、修习过程评价、考试考查成绩、学分认定时间等。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分别记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学生成长记录册(或学生素质发展手册)。

2、学校不得以学分奖励学生。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予以记。

3、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使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便于学籍管理以及学分查询。

4、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互认。由已经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必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尚未实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我省学生转外省(市、自治区)就读的,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5、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复学后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6、学生的学分档案以及学籍档案必须是原始而真实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四、保障与监督

1、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学分管理诚信制度。学校要组织家长代表和有关人士对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家长委员会报告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情况。学校要为授课教师、学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建立诚信档案,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对在学分管理工作中有不良行为的教师应予以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理。

2、学校每学期要将学分认定结果上报其直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分学期(年)及时将学分认定档案登记,并结合学籍管理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分管理工作要适时进行检查和指导,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学校学分管理质量作出评估。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告学校学分管理质量情况。学分管理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对学分管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学校要运用信息系统进行学分管理,建立本校的学分管理平台。有条件的学校可利用校园网,向学生和家长提供学分查询平台。

5、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本意见,制订本校的学分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主持或参与10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80多篇教学论文发表于省级以上期刊,120多篇文章发表于教辅类报刊……[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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