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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换的秘密

  研究人类的经济行为,首先要研究“交换”。   人们为什么要相互交换各自的劳动产品呢?从表面上看,相互交换可以互通有无,使每个人都得到自己所需的物品。但是,事情的实质和表面上看到的并不一致。   一个渔夫用自己捕获的海狸和一个猎人交换他猎杀的鹿,从表面上看,是因为渔夫需要鹿,却只有海狸;同样,猎人参加交换,是因为他需要海狸,却只有鹿。   但是,既然渔夫需要鹿,为什么他不直接去打鹿,反而要去捕杀海狸,然后再来和猎人交换呢?同样,猎人需要海狸,为什么不去捕杀海狸,而是先打鹿再去和渔夫交换呢?   自己直接捕杀所需要的猎物有很多好处,例如质量比较有保证,不必担心猎物是病死或者被别人毒死的,还可以免去把猎物运到市场上、在市场上等待交换对象、讨价还价、交换之后再把所得猎物运回家等等麻烦。   他们舍弃那么多好处,宁愿承受那么多麻烦,说明问题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   假设一个渔夫捕杀一头海狸要花费两天时间,一个猎人捕杀一头鹿需要一天时间,猎人可以用一天时间捕杀一头鹿,那么渔夫捕杀一只鹿需要多少时间?显然只有3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渔夫打鹿需要的时间比猎人短。   例如,渔夫可以用半天的时间捕杀一头鹿,如果是这样,渔夫就会选择直接去打鹿。因为只需要一天时间就可以猎杀两头鹿,他肯定不会先用两天时间捕捉一头海狸,然后再去交换两头鹿。   第二种可能:渔夫打鹿需要的时间和猎人一样长。   渔夫也需要用一天的时间,才能打到一只鹿,如果是这样,渔夫也会选择直接去打鹿。因为能够用两天时间猎到他需要的两头鹿,就不会花费两天时间去捕杀一头自己并不需要的海狸,然后再运到市场,等待猎人来和他交换。   第三种可能:渔夫打鹿需要的时间比猎人长。例如,渔夫打一头鹿需要两天时间,打两头鹿就需要4天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渔夫用一头海狸和猎人交换两头鹿,等于只用了两天时间就打到了两头鹿,和自己直接去打鹿相比,可以节约两天劳动时间。   渔夫没有直接去打鹿,而是先捕杀海狸,然后和猎人交换鹿,充分说明,对于渔夫来说,直接打鹿不如捕杀海狸后和猎人交换合算,因为渔夫打鹿需要的劳动时间比猎人长。   显然,同样的分析也适用于猎人。猎人没有直接去捕捉海狸,充分说明他捕杀一头海狸需要的劳动时间比渔夫长。   以上分析均忽略了运输和交换所需要的劳动。实际上,渔夫猎鹿花费的时间要比猎人多得多,猎人同样如此,因此,即使考虑运输和交换中的全部麻烦,通过交换他们也可以节约大量劳动。   以上分析说明,“你有我无”还不足以引起人们相互交换各自的劳动产品,因为我可以设法自己生产原来没有、却又需要的东西。只有在自己生产对方的产品时,花费的劳动比对方多,和对方交换可以节约自己的劳动,我才会考虑和别人交换;对方同样如此。   也就是说,“你有我无”只是发生商品交换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人们相互交换劳动产品的真正原因,不是因为“你有我无”,而是为了“节约劳动”。   商品交换者之间有两个区别:各自商品的物质区别和生产同一种物品的成本差别(所需的劳动时间不同)。   马克思说:“商品的物质区别是交换的物质动机,它使商品所有者互相依赖,因为他们双方都没有他们自己需要的物品,而有别人需要的物品。除使用价值上的这种物质区别以外,商品之间就只有一种区别,即商品的自然形式和它的转化形式之间的区别,商品和货币之间的区别。因此,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区别,只不过是卖者即商品所有者和买者即货币所有者之间的区别。”(《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下同,简称《资本论》),第182页)   但是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除了拥有对方需要的物品之外,商品交换者之间还有一个重要区别,这就是他们每个人都是一种商品的专业生产者,他生产这种商品时,耗费在单位产品上的劳动,要比对方生产这种物品耗费的劳动少。   马克思说:“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资本论》,第50页)实际上,商品还应该有另一个属性:它的生产者花费的劳动比一般人少。这第二个属性,就是“商品”区别于“产品”的标志。   买者和卖者生产同一种物品所耗费的劳动存在的差别,不仅非常显著,而且是人类进行分工和交换的根本原因和基本动力。   如果忽视或者忽略这种差别,必然会使研究走上错误的道路,引向错误的结论,例如“商品按照劳动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 * (注:本专栏总标题原为“资本异论”,后改为“商品交换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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