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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教学目标】

1.知识方面:通过教学,要求学生识记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三个基本原则。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统一。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公民应该如何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

2.能力方面:通过教学,提高学生正确对待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认识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觉悟方面:突出原则的真实可行性,理解理想和现实的差距要靠公民的努力来缩短,现实中的不美好,不如意,正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教学重点】正确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

【教学难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

【教学方法】自学法、讲授法等

【教学准备】投影仪 幻灯片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复习旧课,导入新课——我国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和自由?又应履行哪些义务?

【解答①】(1)政治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2)政治自由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解答②】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通过前两节的学习,我们已经懂得了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所应履行的义务,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正确对待这些权利和义务呢?怎样处理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呢?教材第三框题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分析。

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公民同违法侵权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内涵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和平等地适用法律

【解析】理解这一内涵,必须抓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而不是讲立法上的平等。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我国的法律只是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它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在我国,就是不反映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利益和意志)。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就不能对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讲平等。也就是说,从立法上看,法律不是全体公民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但是,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它必须是面对全体公民,并且是全面地面对全体公民的。对于全体公民来说,在法律面前,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例如,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如果在量刑时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那他还有没有劳动的权利呢?有没有休息的权利呢?有没有受教育的权利呢?有没有人格尊严不受侮辱的权利呢?——都有。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他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这项权利。

第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要求法律赋予一切人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平均主义则要求取消一切差别,在各方面实行绝对均等。这种主张是不切实际的。例如,法律规定,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不是说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与不足法定年龄的公民之间存在不平等,而是由于参与政治生活的公民需要一定的行为能力。再比如法律责任也是有一个年龄界限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就是有区别的。

第三,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必须反对一切特权。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宪法和法律都是由它修改和制定的,但它也得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得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说明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官官相护、徇私枉法者最终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第四,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不平等。

例如,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男女之间、民族之间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要消灭这种不平等,不仅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更需要的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物质生活水平。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主要内容

这里,教材介绍了三个方面。我们在理解这三个方面时,都要把它们放在司法平等守法平等上面来看,而不能放在立法平等上来看。

请同学们自学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并结合教材P63.小字所举例子来综合理解这三点,还可以加一个比阎健宏更大的人物——陈希同(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国务委员、北京市市委书记·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第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

2.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所谓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

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把握它们之间的统一性,必须把握如下两点: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第一,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离的。

①从法律关系上讲,权利和义务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从法律关系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而单独享有的权利,也没有脱离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当公民享有并使用某项权利时,就已经附着这样的义务:这项权利也是他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自己行使这项权力时,不得妨碍他人行使同样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行使权利不得有损他人的利益。同时,工人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公民。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形成要靠履行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条件)。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权利,就是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是;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他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比如,公民要享有社会经济权利,想得到报酬,那么他必须履行劳动的义务,创造出财富。否则就无报酬可得(当然,他的劳动义务尽的越多,所得的报酬就越多)。有些人只想要权利,不想尽义务;或者想多要权利,少尽义务;只想索取,不想奉献,这都是错误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总之,“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离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同时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第二,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对社会的责任,也就是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

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必然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如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等,从而为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2)公民必须坚持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这一点是对公民的要求。根据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任何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关于这个问题,教材P64.3段作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自学教材,主要把握两点:

第一,公民要认真行使公民权利。(要珍惜这一权利,用好这一权利)

第二,公民要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只有履行一定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应尽的责任,只有履行一定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只想享有权利,不愿履行义务,或者想少尽义务而多享有权利,都是错误的。

P64.)“总之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只有把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态度。”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学习高二《哲学常识》下册时,从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的角度出发,在学习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已经学过了。现在,我们再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角度来学习它,应该是比较容易的。

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前提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教材主要讲了两个问题:

1)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2)公民如何贯彻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为此,必须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行使公民的权利。因为社会主义法制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公民只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才能维护国家利益。如果违反社会主义法制,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也因未尽到对国家和他人的义务而失去自己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的权利。”

第二,公民在履行义务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虽然公民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仍然会产生一些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原则的具体表现,也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课堂小结】本节课我们学习了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坚持的三个原则,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这三条原则都渗透着一条线索,即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因而在处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时,应体现依法治国的精神:权利与义务关系处理得正确与否应由法律确定。正确处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既是一种道德教育,更是法律的要求和体现,而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

另外,我们对本节课的内容扩展和其他知识点的联系表现在: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①从经济常识看,主要涉及市场经济的平等性。只有市场主体及市场交换遵循平等的原则,才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②从哲学常识看,涉及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

①从经济常识看,涉及正确处理企业和国家的关系。公民和企业都要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利益,自觉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②从哲学常识看,涉及整体与部分的联系观点和集体主义是正确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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