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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思考481:“四大通道”让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庸者下”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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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51日电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给出了“四大通道”,让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庸者下”。

一、政治生活角度

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与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不同,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的特点。

2、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实行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以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的途径。在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广大农民群众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管理村务的本领,切实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广大村民创造了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等形式,保证村民能够切实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使村民自治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3、实行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以扩大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我国正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给出了“四大通道”,让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庸者下”有利于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愿,更好地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新闻出处:http://news.xinhuanet.com/2012-05/01/c_111868753.htm

新华网杭州51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给出了“四大通道”,让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庸者下”。

记者1日从浙江省民政厅了解到,这“四大通道”分别包括:

一是规定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和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二是降低罢免“门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提起和通过的“门槛”比原来明显降低。

三是规定辞职承诺。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竞职时承诺的辞职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辞去职务。

四是健全辞职程序。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村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并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重新修订公布的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强化了对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当选后履职等行为的约束,有效解决“能上不能下”的问题,畅通了其退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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