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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思考153:中国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个税起征点调至3500元20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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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630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1日起施行。

一、经济生活角度

1、从本质上看,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有税就有法。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我国对个税法的修改体现了国家完善个税征收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1日起施行。

2、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所得越高,税率越高,所得越低,税率越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最普遍的形式,是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它是征收面最广、最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形式。影响财政收入增加的因素主要有经济发展水平和分配政策。

二、政治生活方面

1、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唯一的立法机关。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立法权。

新闻出处:http://legal.people.com.cn/GB/15042485.html

中新网北京630日电(记者 张蔚然 郭金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1日起施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免征额,2006年,免征额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免征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次修法涉及的减税额是最大的一次。

4月,初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将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本月27日,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将超额累进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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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主持或参与10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80多篇教学论文发表于省级以上期刊,120多篇文章发表于教辅类报刊……[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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